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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九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陳世雄陳朱貴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九號

上訴人
甲○○

            荒野6

            在押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甲○○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依憑證人即台東縣台東市天后宮之廟祝曾文榮、會計蔡麗珠、管理員陳英子(分別陳述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騎乘機車至該天后宮,入內即持廟方之銅製花瓶二只,猛擊銅鐘、玉磬及辦公桌,並大聲吼叫及威嚇行動不便之曾文榮,致使曾文榮不能抗拒,即逐一打開該廟辦公桌之抽屜查看,並取走抽屜內陳英子所有之藍色皮包一只《內有香客所捐贈由陳英子負責保管之新台幣一萬五千八百元及金牌一面》後,逃離現場,嗣經據報前來之警員捕獲;上訴人右額所受之傷,係其為警逮捕之際,被圍觀之民眾毆打所致等情),及台灣台東看守所職員鍾銘輝、王進生、徐君堯(證述上訴人於案發當日經羈押入所時,並未表示遭警刑求一事)等證言,並參酌卷附翻拍自天后宮監視器之照片、贓物領據,及台灣台東看守所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東所衛字第0九二000三八八一號函送之上訴人健康檢查紀錄表(內載上訴人入所時,並無明顯外傷等情)、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三東醫精字第0九三000三0二六號函附之上訴人精神鑑定報告書(內載上訴人於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態為「正常心智」等旨)、第一審勘驗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片後製作之勘驗筆錄,暨扣案之上開銅製花瓶二只、藍色皮包一個等證據資料,而為論斷,已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否認犯罪,辯稱:伊並無強盜之犯意,伊係發現上開皮包有血手印,故大聲呼叫,且於取得皮包後,並非欲逃離現場,而是要前往報警;又警方製作筆錄時,伊被警員毆打整晚而受刑求,且犯罪當時伊因吸毒之後精神恍惚,才會做出此行為;廟方監視器之複製光碟係遭剪接、變造,並非真實云云,為卸責之詞,不足採取,亦已依憑卷證資料,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確實在案發當日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吸食毒品,有證人陳育乾可證,請求予以傳訊。

㈡、上訴人案發時精神恍惚致行為反常,台東醫院於事發三個月餘之後,始對上訴人實施精神鑑定,其鑑定意見顯不可採;上訴人確屬冤屈,現場翻拍之錄影光碟係經合成變造,亦非可取;原審採證違反法則,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當然違法等語。惟按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上訴人聲請本院傳訊證人陳育乾,自非法之所許。至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泛指其為違法,並未就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朱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九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