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二號
- 上訴人
- 甲○○
30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一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嗣後翻異前供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上訴人於原審從未主張其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係遭脅迫而為,於法律審之本院始為此主張,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其餘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執陳詞,對於原判決已詳為論斷及說明之事項,再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