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三號
- 上訴人
- 甲○○
弄18
(另案在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
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0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贓物、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前科(非累犯),與綽號「文哥」之周忠明(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現通緝中),及另二名不詳名籍之成年男子,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公訴人誤為安非他命)係行政院公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竟共同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中旬某日,周忠明僱請甲○○及該二名男子,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周忠明除提供VW-2413號吉普車及一支行動電話供甲○○使用,並言明事成後給付甲○○新台幣(下同)約五、六十萬元作為報酬。商議既定,周忠明即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某時,約同甲○○及該二名男子至大寮加油站會合,再搭載其三人前往高雄縣大寮鄉○○路○段一八二巷一號(係周忠明先於同年七月底,單獨利用不知情之綽號「榮仔」之成年男子委託不知情之蕭博仁向曾昭明所承租,並已將周忠明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原料、設備載運至該址),由該二名男子負責調料製造,甲○○則負責清洗器皿、安裝修理真空馬達、將鹵水裝入冰箱及受該二名男子之指示從事雜務等工作,而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二十九日前往同址接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方法,係先將原料鹽酸麻黃素倒入塑膠桶容器內,添加鹽酸攪拌溶蝕,並以真空馬達自塑膠桶蓋上之軟管抽出酸臭氣味後,再倒入混有水及苛性鈉之塑膠桶內中和,並將殘餘之酸臭氣味由該塑膠桶之另一軟管排出,中和後之液體則再倒入置有濾紙之陶瓷漏斗,以丙酮洗去因鹽酸溶蝕後遺留之黃色殘餘物質,再置入脫水機內脫去水份,並將之風乾;風乾後則倒入不銹鋼鍋加水攪拌溶解,再倒入氫化反應器內,加入氯化鈀催化及注入氫氣,俟完成後則由該氫化反應器下方取出呈黃褐色之鹵水,倒入置有濾紙之陶瓷漏斗過濾後,再倒入不銹鋼鍋並加入食鹽、氫氧化鈉予以烹煮,完成後即放入冰箱或冷凍櫃進行結晶,即可成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如該結晶之甲基安非他命呈黑褐色,即再放入不銹鋼鍋加水烹煮、過濾,再放入冰箱或冷凍櫃進行結晶,並以濾網過濾殘留水份後,放入脫水機脫水,如此重複進行直到甲基安非他命呈白色為止。嗣於同年月三十日十二時許,甲○○駕駛吉普車,至上開處所欲清運該處垃圾時,為專案小組依法逕行拘提,隨即帶其返回執行搜索後查獲,當場扣得附表一所示已製造完成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一桶,淨重一三, 七五0公克、結晶體一包,淨重四一0公克)及尚未製造完成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暨附表二所示之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器材、原料等物等情。係以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坦承與綽號「文哥」之周忠明,及另二名不詳名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二年九月中旬某日,由周忠明僱請上訴人及該二名男子,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周忠明除提供上開吉普車及一支行動電話供上訴人使用,並言明事成後給付約五、六十萬元作為報酬。周忠明即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某時,搭載上訴人及該二名男子前往上開處所,由該二名男子負責調料製造,上訴人則負責清洗器皿、安裝修理真空馬達、將鹵水裝入冰箱及受該二名男子之指示從事雜務等工作,上訴人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二十九日前往該址,以上開方法接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三十日十二時許至上址清運垃圾時被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固態及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及附表二所示之原料及器材等情不諱。核與證人即承租人蕭博仁及證人即上開房屋屋主曾昭明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分別證稱:共犯周忠明於九十二年七月底某日,利用不知情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榮仔」之成年男子委託不知情之蕭博仁向曾昭明承租該住宅之情節相符,並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位置圖、現場平面圖各一份、扣押現場及物品照片七十七幀、房屋租賃契約書一紙附卷可按;又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品,經送檢驗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淨重、包裝重、純度及純質淨重,均詳如該附表所示,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調科壹字第0九二六二六一0九一0號檢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考;再附表二所示之原料、設備及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驗結果,亦認定查獲現址屬於具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鹵化」
、「氫化」及「純化」等三階段製程完善設施之大型製造工廠,亦有上開鑑定檢驗通知書在卷可證。上訴人之供述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並以:(一)上訴人雖辯稱:伊至上址時,附表二所示之原料器材已在該地,伊僅幫助安裝修理真空馬達及清理等雜務工作,而有關調配、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作,係由該二名男子所為,伊並未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應僅成立幫助犯云云。惟按刑法關於正犯與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本件上訴人曾自他處得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方法,而經由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介紹與綽號「文哥」之周忠明認識,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中旬受周忠明之邀約,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定事成後由周忠明給予上訴人五、六十萬元作為報酬,並於上開地點負責安裝修理真空馬達及受該二名不詳名籍之男子指示從事負責清洗器具、將鹵水裝入冰箱等工作,足見上訴人係以自己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犯行,應屬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所辯應無可採。(二)上訴人另辯稱: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未經純化,無法施用及販賣,應屬製造未遂云云。惟查扣案之附表一編號一扣押目錄二十四之一所示之結晶一桶(淨重一三‧七五0公克),及編號二扣押目錄二十四之二之結晶一包(淨重四一0公克)已成結晶狀態,業據證人即查獲本件之調查員王偉智於原審審理時結證屬實,上開結晶體經檢驗結果既係甲基安非他命,且上訴人亦直承曾試吸過等語,顯見上訴人應已製造完成,達於既遂階段,所辯仍非可信。
至附表一編號三扣押目錄九之一至九之十七之黑色溶液,雖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詳如該附表一所示),且證人王偉智亦於原審審理時結稱:原料經過氯化、氫化後,產生鹵水時,因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應已製造完成,至安非他命一般雖以固體燃燒吸食,但是亦發現有還是黑色鹵水之階段即拿來販賣,故產生黑色鹵水時,即屬安非他命等語。惟考量甲基安非他命是否製造完成,除慮及客觀上製造之流程是否係在最終之階段外,尚應參酌被告主觀之認知、及社會上普遍交易之常情綜合研判,不宜以檢驗結果為唯一論據,以免偏失。本件之黑色鹵水係原料經氯化、氫化後之中段產品,尚須經純化之階段,始能成為結晶體而供施用者施用及販賣,上訴人主觀上亦認尚未完成,是應認上開未純化之黑色溶液部分尚屬甲基安非他命之半成品,而尚未達於已製造完成之階段,證人王偉智該部分證言尚非可採。是上訴人有共同製造第二級毐品之犯行應堪認定,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否認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飾卸之詞,不足採取,在理由內依憑調查所得證據,詳加指駁。因核上訴人所為,係犯毐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造第二級毐品罪,上訴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持有,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與周忠明及另二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二十七日、二十九日均到場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係接續製造之多次動作,為實質上一罪。乃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適用上開法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並審酌上訴人有贓物、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前科,素行非佳,正值壯年,不思依循正軌賺取金錢,竟為牟取非法利益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雖僅係受僱於周忠明,及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良好,惟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規模龐大,而所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甚多,影響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到侵害,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倖免,為害之鉅,當非一般僅侵害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者所可比擬,自應嚴厲論處等一切情狀,論上訴人以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固態甲基安非他命及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固態甲基安非他命及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外裝桶具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共犯周忠明所有,且係供本件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亦均宣告沒收。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意旨主張其僅係幫助周忠明犯罪,不得論以共同正犯,又本件之甲基安非他命並未製造完成,原判決未予詳查,均有違誤云云。惟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法,並未具體指明,猶置原判決明確論斷於不顧,任意指摘,自非可取,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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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扣押目錄│成 分│數 量│ │ │ │編 號│ │ │ ├───┼─────┼────┼──────┼──────────────┤ │一 │結晶1 桶 │24之1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1 萬3,750 公克,包裝重50│ │ │ │ │ │0公克,純度68.8%,純質淨重94│ │ │ │ │ │60公克 │ ├───┼─────┼────┼──────┼──────────────┤ │二 │結晶1 包 │24之2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410公克,包裝重20公克, | │ │ │ │ │純度88.73%,純質淨重363.79公| │ │ │ │ │克。 │ ├───┼─────┼────┼──────┼──────────────┤ │三 │黑色溶液1 │9 之1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8 萬2,000 公克,空包裝重│ │ │桶 │ │ │6,000 公克,純度41.38%,純質│ │ │ │ │ │淨重3 萬3,931.6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2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5 萬8,000公克,空包裝重5│ │ │桶 │ │ │000 公克,純度34.55%,純質淨│ │ │ │ │ │重2 萬039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3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5 萬8,000公克,空包裝重6│ │ │桶 │ │ │000 公克,純度40.24%,純質淨│ │ │ │ │ │重2 萬3,339.2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4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5 萬7,000公克,空包裝重5│ │ │桶 │ │ │,000公克,純度24.82%,純質淨│ │ │ │ │ │重1 萬4,147.4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5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6 萬3,000公克,空包裝重6│ │ │桶 │ │ │,000公克,純度21.89%,純質淨│ │ │ │ │ │重1 萬3,790.7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6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4 萬3,000公克,空包裝重1│ │ │桶 │ │ │千200 公克,純度25.84%,純質| │ │ │ │ │淨重1 萬1,111.2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7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4 萬2,000公克,空包裝重1| │ │桶 │ │ │千200 公克,純度23.52%純質淨│ │ │ │ │ │重9,878.4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8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4 萬2,000公克,空包裝重1│ │ │桶 │ │ │千200 公克,純度47.87%,純質│ │ │ │ │ │淨重2 萬0,105.4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9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2 萬6,600公克,空包裝重1│ │ │桶 │ │ │000公克,純度22.9%,純質淨重│ │ │ │ │ │6,091.4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10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4 萬3,000公克,空包裝重1│ │ │桶 │ │ │,200公克,純度21.91%,純質淨│ │ │ │ │ │重9,421.3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11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3 萬5,000公克,空包裝重1│ │ │桶 │ │ │,200公克,純度36.51%,純質淨│ │ │ │ │ │重1 萬2,778.5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12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2 萬8,000公克,空包裝重1│ │ │桶 │ │ │,200公克,純度21.42%,純質淨│ │ │ │ │ │重5,997.6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13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2 萬5,700公克,空包裝重1│ │ │桶 │ │ │,000公克,純度21.63%,純質淨│ │ │ │ │ │重5,558.91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14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2 萬5,800公克,空包裝重8│ │ │桶 │ │ │00公克,純度21.92%,純質淨重│ │ │ │ │ │5,655.36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15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2 萬5,100公克,空包裝重8│ │ │桶 │ │ │00公克,純度20.28%,純質淨重│ │ │ │ │ │5,090.28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16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2 萬3,900公克,空包裝重1│ │ │桶 │ │ │,000公克,純度22.4%,純質淨 | │ │ │ │ │重5,353.6公克 │ │ ├─────┼────┼──────┼──────────────┤ │ │黑色溶液1 │9 之17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2 萬1,000公克,空包裝重8│ │ │桶 │ │ │00公克,純度21.93%,純質淨重│ │ │ │ │ │4,605.3公克 │ │ ├─────┴────┴──────┴──────────────┤ │ │合計黑色溶液17桶,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69萬9,100公克, | │ │空包裝重4 萬600 克,純質淨重20萬6,895.15公克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數 量 │ 扣押目錄編號 │ ├──┼─────────┼─────────────┼─────────┤ │一 │冰櫃 │2 台 │1 之1 至2 │ ├──┼─────────┼─────────────┼─────────┤ │二 │氫化反應器 │5 台 │2 之1 至5 │ ├──┼─────────┼─────────────┼─────────┤ │三 │氫氣瓶 │4 瓶 │3 之1 至4 │ ├──┼─────────┼─────────────┼─────────┤ │四 │瓦斯桶 │2 瓶 │4 之1 至2 │ ├──┼─────────┼─────────────┼─────────┤ │五 │瓦斯爐 │4 具 │5 之1 至4 │ ├──┼─────────┼─────────────┼─────────┤ │六 │真空馬達 │6 具 │6 之1 至6 │ ├──┼─────────┼─────────────┼─────────┤ │七 │磅秤 │2 台 │7 之1 至2 │ ├──┼─────────┼─────────────┼─────────┤ │八 │脫水機 │1 台 │8 │ ├──┼─────────┼─────────────┼─────────┤ │九 │丙酮 │9 桶 │10之1 至9 │ ├──┼─────────┼─────────────┼─────────┤ │十 │電風扇 │4 具 │11之1 至4 │ ├──┼─────────┼─────────────┼─────────┤ │十一│濾紙 │3 捲 │12之1 至3 │ ├──┼─────────┼─────────────┼─────────┤ │十二│陶瓷漏斗 │4 個 │13之1 至4 │ ├──┼─────────┼─────────────┼─────────┤ │十三│水杓子 │6 把 │14之1 至6 │ ├──┼─────────┼─────────────┼─────────┤ │十四│氫化鈉 │1 包 │15 │ ├──┼─────────┼─────────────┼─────────┤ │十五│燒瓶 │4 個 │16之1 至4 │ ├──┼─────────┼─────────────┼─────────┤ │十六│大型塑膠桶 │5 只 │17之1 至5 │ ├──┼─────────┼─────────────┼─────────┤ │十七│發電機 │2 台 │18之1 至2 │ ├──┼─────────┼─────────────┼─────────┤ │十八│不銹鋼煮鍋 │6 只 │19之1 至6 │ ├──┼─────────┼─────────────┼─────────┤ │十九│量杯 │8 只 │20之1 至8 │ ├──┼─────────┼─────────────┼─────────┤ │二十│化學藥品 │1 箱 │21 │ ├──┼─────────┼─────────────┼─────────┤ │二一│食鹽(高級精鹽) │1 包 │22 │ ├──┼─────────┼─────────────┼─────────┤ │二二│礦泉水 │1 箱 │23 │ ├──┼─────────┼─────────────┼─────────┤ │二三│玻璃攪拌棒 │2 支 │25 │ ├──┼─────────┼─────────────┼─────────┤ │二四│塑膠攪拌棒 │2 支 │26 │ ├──┼─────────┼─────────────┼─────────┤ │二五│溫度計 │8 支 │27 │ ├──┼─────────┼─────────────┼─────────┤ │二六│氫氧化鈉 │1 箱 │28 │ ├──┼─────────┼─────────────┼─────────┤ │二七│裝甲基安非他命空桶│6 只 │29之1至6 │ ├──┼─────────┼─────────────┼─────────┤ │二八│方型塑膠垃圾桶 │5 只 │30之1至5 │ ├──┼─────────┼─────────────┼─────────┤ │二九│圓型塑膠垃圾桶 │11只 │31之1 至11 │ ├──┼─────────┼─────────────┼─────────┤ │三十│活性碳 │4 包 │32之1至4 │ ├──┼─────────┼─────────────┼─────────┤ │三一│大型濾紙 │1 捆 │33 │ ├──┼─────────┼─────────────┼─────────┤ │三二│濾網 │1 捆 │34 │ ├──┼─────────┼─────────────┼─────────┤ │三三│水桶 │4 只 │35之1 至4 │ ├──┼─────────┼─────────────┼─────────┤ │三四│方型塑膠盛器 │3 只 │36之1 至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