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8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號上 訴 人 甲○○ 211 乙○○ 211 丙○○ 211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選上更㈢字第一四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署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十八號、第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乙○○、丙○○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理由以因雨取消而改送蛋糕之詞,僅祝世敏一人之言,其餘住戶並無相同之供詞,而謂祝世敏之證言不足採納;惟又稱姬清河證稱丙○○言及是「樓下茶會送的」。可見有二位證人皆言及茶會取消之事,原判決卻稱只有祝世敏一人言及茶會,就此取消茶會始改送蛋糕可證明非賄選之有利上訴人等證據,原判決未予審酌,顯未盡調查之能事。又卷內資料皆未有任何積極證據顯示甲○○有指使乙○○、丙○○分送蛋糕以為賄選之事,依乙○○、丙○○之供述,僅係住戶錯覺行賄及乙○○隨意脫口而出,乙○○要丙○○幫甲○○拉票或係基於個人政治理念熱情過度之習慣反應,仍不能證明甲○○有授意行賄之犯行。原審以形式上分送蛋糕即認上訴人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實難謂為適法。㈡、收受蛋糕而有投票權之陳永信證稱其尚未決定投票給那位候選人,而以當今社會價值暨人民選舉情感以觀,徒憑一份蛋糕贈送一戶人家,即遽認要約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具有對價關係,實有證據上牽強附合之矛盾。原審就交付與收受者彼此相互間之意思是否行賄、受賄,未詳加具體說明,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又依林曉琴、姚代隆在警詢之供述,或推測為候選人贈與,或根本不知交付者為何原因而為贈與,如何能據以認定交付賄賂罪之對價業已合致成立之立論基礎?原判決指稱上訴人等之行賄幾達彈無虛發程度,及村長選舉,因選區甚小,影響一戶即足以影響其中有投票權人之立論,或係主觀臆測,或係失之客觀,自有證據上理由相互矛盾之違法。㈢、姬清河證稱丙○○並未向其要求支持甲○○,其亦不識丙○○,則上訴人等如何向其戶內尚有投票權人為預備賄賂行為?甲○○贈送之蛋糕既未附有任何競選文宣,亦未表明支持某候選人,全無任何個人名義之彰顯或選舉之相關表示,焉能因乙○○、丙○○分送蛋糕之際隨意口頭拜票,而率認「在受賄者一方,已認知行賄者對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又原判決謂徐耿榮部分為一般餽贈,亦有違失之處,上訴人等與其平生素昧,何以要對其為一般餽贈?且亦不知其無投票權,惟姬清河部分,原審則認上訴人等係預備賄賂,徐耿榮部分則認係一般餽贈,理由亦屬相互矛盾。㈣、甲○○化名訂購蛋糕之目的非當然只為賄選之單一意思,原判決以此謂甲○○有投票行賄犯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就分送蛋糕乃因天雨取消茶會補送點心之事實以觀,化名之事焉能因住戶之錯覺行賄及乙○○、丙○○隨意口頭拜票而認甲○○有賄選犯行?原審就乙○○、丙○○分送蛋糕時是否有隨意拜票之反射動作,皆未調查清楚,即認定係投票行賄,有違證據法則及罪刑法定主義之禁止類推原則云云。 惟查:原判決綜核甲○○供承其係台南縣歸仁鄉文化村第十七屆村長候選人,並與乙○○、丙○○坦承有於選舉期間向同村大德路二一一號公寓大樓之住戶分送抹茶蜂蜜蛋糕;丙○○在警詢及其與乙○○在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吳佩珍、林志怡、林曉琴、姚代隆、陳永信、劉錦華、洪玉綿、曾進旺、姬清河於警詢之證述,及林志怡、林曉琴、陳永信、傅新發、江秀晴、曾進旺、陳惠珍、廬惠玲在原審第二次更審中之證述,卷附「明新食品店」訂貨單、扣押書、台南縣歸仁鄉歸仁戶政事務所檢送之文化村大德路二一一號大樓選舉人名冊,扣案之抹茶蜂蜜蛋糕等證據,並參酌全案其餘卷證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等確有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犯行(甲○○處有期徒刑五月,乙○○處有期徒刑四月,丙○○處有期徒刑三月,各褫奪公權一年),已詳細說明其理由,對於甲○○辯稱:伊有訂蛋糕並送至乙○○住處,但未以許添財名義訂購,伊是社區社團負責人,當時只是希望大樓熱鬧一點而已,聯誼會當時伊未發表政見,亦未發送傳單,沒有賄選云云;乙○○辯稱:將蛋糕分送大樓住戶時,未拜託住戶投票給二號甲○○,沒有賄選之意云云;丙○○辯稱:乙○○拿來蛋糕,伊幫忙分送住戶二盒,尚餘四盒在伊住處,沒有要求住戶投票給甲○○,與選舉一點關係都沒有,沒有賄選云云,均如何不足採信;及祝世敏於警詢時所稱甲○○本來要辦大樓住戶之茶點座談會,如何與甲○○所供之舉辦日期不符而無足採納等,亦已於理由中詳加說明及指駁,其採證認事,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對原審之論斷,究有何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等違法情形,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且查:採證認事原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原審採取丙○○於警詢、偵查中及乙○○在偵查中分別供承渠等分送蛋糕予住戶時,請求支持甲○○,暨林志怡、林曉琴、陳永信等人供述分送蛋糕之人要求投票支持甲○○等證詞,為認定上訴人等致送蛋糕係基於賄選目的之論證,當然排除證人姬清河於警詢時所稱是「樓下茶會所送」之證詞,原審對此部分雖漏未說明其併為不可採取之理由,因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於判決自不生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尚難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原判決已說明其就案內所有證據,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憑以認定上訴人等對上開大樓住戶分送蛋糕行求賄賂或預備行賄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及上開蛋糕每盒價值雖僅新台幣一百九十元,仍足以影響收受之有投票權人其投票權之行使,暨姬清河雖未設籍上開大樓而無投票權,惟其戶內仍有二人有投票權,丙○○縱尚未將行賄意思告知於該有投票權之人,仍應成立預備賄選等之依據及理由,此係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難謂有違反證據法則、判決不備理由、判決理由矛盾,或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上訴意旨就原審此部分之論斷,既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徒就原判決已說明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殊非得據為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再者,原審依憑明新食品行歸仁店店員吳佩珍之證詞及蛋糕訂貨單,而據以判斷甲○○化名「許添財」向該店訂購一百盒抹茶蜂蜜蛋糕,係基於賄選之目的而訂購,自係本於卷存證據而推理,於證據法則自屬無悖。其餘上訴意旨所執各詞,原判決或已在理由中論斷綦詳,或就與犯罪構成要件無涉之枝節問題,徒以自己主觀之說詞,漫為單純事實之爭辯,依首開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八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四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