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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五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五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家庭(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而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案件,經第一審判處罪刑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收受第一審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四日後,計至同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五)即已屆滿,乃竟遲至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原審因認其上訴不合法,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任憑己見,指摘原判決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五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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