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五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家庭(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而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案件,經第一審判處罪刑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收受第一審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四日後,計至同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五)即已屆滿,乃竟遲至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原審因認其上訴不合法,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任憑己見,指摘原判決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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