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七號
- 上訴人
- 甲○○
25號(另案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
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四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而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所辯,如何不足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之並無任何違法之處;上訴意旨指稱原判決昧於事實,且任意推定犯罪事實,又對於上訴人之證詞未予詳審,殊難令人甘服云云,並非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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