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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七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呂潮澤吳昆仁孫增同趙文淵吳燦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七號

上訴人
甲○○

            25號(另案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

            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四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而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所辯,如何不足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之並無任何違法之處;上訴意旨指稱原判決昧於事實,且任意推定犯罪事實,又對於上訴人之證詞未予詳審,殊難令人甘服云云,並非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趙 文 淵

法官 吳   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七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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