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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00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洪清江石木欽李伯道林勤純陳晴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00七號

上訴人
甲○○

            129號(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

            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該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已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合法之事實認定,俱有卷內證據資料足憑,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法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就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之行為,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然未於辯論終結前告知上訴人連續犯之罪名,其訴訟程序違法云云。惟查,原審於審理期日已告知上訴人所涉嫌之罪名,並就原判決事實欄所載犯行詢問上訴人意見暨調查相關之證據,有原審之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上訴意旨徒以自己之說詞,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漫意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衡以上述之說明,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陳 晴 教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00七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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