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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一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陳世雄陳朱貴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一六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樓

            (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甲○○

            (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五九、八一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乙○○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甲○○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乙○○、甲○○(下稱被告等)該部分均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㈠、依卷內資料,證人陳儀菘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伊因肝痛,被告乙○○曾免費提供海洛因予伊施打止痛(乙○○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原法院前審判刑確定),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起,即向伊收費,伊每次以一千元(新台幣,下同)之代價,向被告乙○○購買毒品約十次,嗣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被查獲前十日起,伊撥打電話欲購買毒品,即由被告甲○○接聽,並由甲○○拿毒品給伊等語(見偵字第七七五九號卷第一三七頁、第一四三頁)。原判決以證人陳儀菘之證言,因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且未經檢察官證明其有較可信之特殊情形,因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見原判決第九頁,理由八之㈣)。然按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原判決對於證人陳儀菘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並未調查說明,即認其不具證據能力,而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捨棄不採,難謂已符採證法則,且有判決理由未備之違誤。㈡、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證據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書內詳予說明,倘僅援用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對於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恝置不論,難謂於法無違。本件檢察官認被告等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係以被告甲○○之自白及卷附之電話通聯紀錄(依起訴書所載,其待證事實為:被告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購買海洛因之陳儀菘、黃慈生聯繫通訊等情)、搜索扣押筆錄等,為其所舉之部分證據(見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而依卷內資料,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供稱:伊曾為乙○○交付海洛因予陳儀菘等語不諱(見同上偵卷第五十八頁警詢筆錄、第一三六頁偵訊筆錄)。原判決僅說明因警員詢問被告甲○○時,未經全程錄影、錄音,上開警詢筆錄不得作為判決之基礎等旨(見原判決第七至八頁、第九頁,理由八之㈠、之㈣)。惟就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部分,何以亦不足採取?又卷附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磁片置於同上偵卷第一八四頁證物袋)其內容如何?與本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經警方搜索扣押之電子秤一具、分裝袋八十七個等物(見同上偵卷第四十二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何以不足據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證明?則均未加詳查審認及說明論述,遽為判決,併有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朱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一六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