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三一號上 訴 人 丁○○ 甲○○ 被 上訴 人 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昭文 被 上訴 人 丙○○ 1段2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丙○○、乙○○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第二審判決,如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上開規定,對於該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本院。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丙○○、乙○○詐欺案件,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其二人均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並駁回上訴人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詐欺罪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而確定。乃上訴人等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