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五號
- 上訴人
- 甲○○
1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原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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