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00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00六號
- 上訴人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昆忠
- 上訴人
-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己○○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代表人
- 戊○○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甲○○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九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即自訴人(下稱上訴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甲○○、乙○、丙○○、丁○○、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瀆職等罪案件,認依上訴人等指訴之事實,被告等直接侵害者係國家及社會法益,上訴人等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乃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置原判決理由內詳予說明之事項於不顧,仍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犯罪被害法益,非僅限於國家及社會法益,有最高法院諸多判決先例可參等語,任指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等違法,顯不足以辨識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要件;另被告等被訴瀆職,經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上訴人等提起上訴,經原審駁回部分,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該部分究係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亦非合法。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均屬違背法律上程式,皆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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