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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0七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永茂洪文章蘇振堂蕭仰歸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0七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接押審理中,復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其法定羈押期間又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再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0七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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