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0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0七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接押審理中,復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其法定羈押期間又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再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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