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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三0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林秀夫徐昌錦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三0號

上訴人
和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青駿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徐 昌 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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