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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

偽造文書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賴忠星王居財林開任林立華林勤純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
乙 ○ ○
上訴人
上訴人
丙 ○ ○
上訴人
1
上訴人
丁 ○ ○
上訴人
戊 ○ ○
上訴人
1
上訴人
己 ○ ○
上訴人
2
上訴人
辛 ○ ○
上訴人
1
上訴人
壬 ○ ○
上訴人
5
上訴人
庚 ○ ○
上訴人
2
上訴人
癸 ○ ○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大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甲○○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關於被告甲○○被訴背信、業務侵占及偽造印文、偽造文書部分,業經諭知被告無罪,關於被告經追加自訴部分,則經判決自訴不受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第二審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林 開 任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林 勤 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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