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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韓金秀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0號

上訴人
甲○○

            號在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韓 金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