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三號
- 上訴人
- 甲○○
之2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四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人係經警發覺可疑盤查,始交出毒品,不合自首要件,業經第一審審理時由檢察官論述甚詳,嗣後審理中其均未為此主張,原判決未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適用法則並無不當。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請求從輕量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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