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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五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徐昌錦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五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累犯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提出被害人乙○○竊盜其手機之告訴,原意不過為發洩氣憤而已,主觀上並無使人受刑事處分之意思,應不構成誣告罪云云等事實之爭辯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徐 昌 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五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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