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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呂潮澤吳昆仁孫增同趙文淵吳燦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錦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被上訴人
花道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趙 文 淵

法官 吳   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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