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四號上 訴 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 定代理 人 王俊博 訴 訟代理 人 王炯棻律師 王錦堂律師 黃永隆律師 被 上訴 人 花道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更㈠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諭知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