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三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0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四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處上訴人甲○○未經許可,製造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人在警詢及原審均坦承先購入改造手槍,再上網購得金屬槍管,而由出賣人改裝槍管,而該扣案改造手槍,經送專責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均認具殺傷力,原審因而認定其犯行,所為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均無不合。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否認有製造行為,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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