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自被查獲之日起,即未再施用任何毒品,顯已徹底根除施用毒品惡習,請求酌減刑期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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