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陳世雄、蔡國在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樹茂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二九號上 訴 人 樹茂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八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一五號《即九十四年度自更㈠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以上訴人即自訴人樹茂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自訴意旨略稱:台南市政府於民國八十八年初公開徵選「台南新吉工業區」開發案總顧問及開發廠商,被告甲○○與上訴人前任代表人董美貞協商,以上訴人名義參與總顧問商之競標,得標後由被告擔任計畫主持人一職。嗣於同年二月間,被告竟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利益,透過「台南新吉工業區」開發廠商協興瓏國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興瓏公司)之下包達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達茂公司),向協興瓏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昭君要求給付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而被告明知並無為上訴人調度資金、領取款項之權限,且該筆款項並非供以建立新吉工業區工程管理資訊系統,竟偽以上訴人及受達茂公司委託建立新吉工業區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名義,簽發收據而領取之,其後或自行花用,或交付董美貞,或供交際應酬等,未將此筆款項交付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及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惟依其審理結果,仍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查: 關於偽造私文書部分 上訴意旨略稱:依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自訴意旨觀之,應認上訴人除自訴被告偽造私文書外,自訴範圍尚包括被告進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部分,原判決未就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加以論述,顯有疏漏等語。惟查原判決以:被告就「台南新吉工業區」開發案件總顧問一案,係經當時擔任上訴人代表人之董美貞,基於上訴人代表人之身分,概括授權被告以上訴人名義對外全權處理該案投標及相關業務之執行,而被告向協興瓏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昭君受領該筆五百萬元現款,既係關於該案資訊工程管理系統之代價,即屬董美貞概括授權被告對外以上訴人為法律行為之範圍,被告為領取該筆款項,而以上訴人之名義出具收據,應係有權製作,要與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之構成要件不符等由,因認不能課以偽造私文書之罪責,業已詳敘其論斷之理由(見原判決第二頁,理由三之㈢,及其所引用之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經核原判決此部分從形式上觀察,其所為之相關論述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就原判決認上開收據係被告經授權而製作,不能證明係屬偽造一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情事。又該收據既不能證明係偽造之私文書,被告持以行使,當然亦無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餘地,自不待言。原判決就行使部分縱未說明而有疏漏,然因不生影響於判決之結果,上訴意旨執以指摘,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仍不得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關於業務侵占部分 按裁判上一罪案件之輕罪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重罪部分雖不得上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以輕罪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如該上訴為不合法,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對於重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本件被告被訴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上開輕罪之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應從程序上駁回,已如前述,則對於重罪之業務侵占部分,自無從併為實體上審判,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五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十一 日v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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