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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0二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洪明輝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0二號

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更

㈠字第二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改處上訴人甲○○、乙○○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等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而以其等從事印刷等行業多年,對所設計、印製之商品,牽涉授權文字或商品條碼,應取得同意或授權,以免造成糾紛,應屬其等行業經營上之起碼常識,因認既未取得同意授權,擅自製造,即有偽造準私文書之故意。所為證據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與證據法則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言認定共同正犯不當,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洪 明 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0二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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