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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0六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李伯道徐文亮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0六六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徐 文 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0六六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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