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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二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洪清江石木欽李伯道林勤純陳晴教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川裕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明珠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川裕有限公司自訴被上訴人甲○○偽造有價證券一案,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駁回自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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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陳 晴 教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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