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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五一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洪清江石木欽李伯道林勤純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即SCOT
即被告
CA.
即被告
史迪門即DONA
即被告
CA.
即被告
丁○○即JUDY
即被告
CA. 9
即被告
戊○○即JOAN
即被告
BLVD.
即被告
己○○即LISE
即被告
庚○○即CARL
即被告
CA. 9
即被告
辛○○即DAVI
即被告
TEMPL
即被告
癸○○即ROSA
即被告
,CA 9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即CYDN
即被告
CA.
即被告
壬○○即JULI
即被告
,CA.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
即原告
HIGHBERGE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K.HUNG
被上訴人
即原告丑○○○○○律師事務所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子○○

上列上訴人等因寅○○自訴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因子○○自訴誣告案件,上訴人等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五一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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