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至上訴人請求傳訊警員陳信榮,證明其係線民,無非證明查扣之毒品非其所有,惟此縱然屬實,仍無法解免其施用毒品之犯行,自與判決本旨不生影響,原審未就此調查,難指為違法。
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僅執此爭執,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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