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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洪清江石木欽韓金秀陳晴教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之1(301室)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天來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金上更㈠字第二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乙○○、丙○○、甲○○部分之判決,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等三人共同常業詐欺罪刑,已詳述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等三人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乙○○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理由欄說明上訴人已於原審之前審準備程序中就第一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云云,與事實不符,此觀原審判決書中明白表示乙○○、丙○○「加入宮念華集團之初並不知所從事之工作係提領贓款及收購人頭帳戶,被告乙○○辯稱:我以為所從事之工作係地下錢莊領錢業務等語」,甚至原判決於科刑時,亦記載乙○○未能坦承全部犯行,仍飾詞狡辯而心存僥倖云云;另從原審九十五年度金上訴字第一號判決書記載「被告乙○○辯稱:伊於犯罪時亦從事保險工作,並非以詐欺為常業,對於被害人遭騙之情況不清楚云云」,顯見上訴人於第一次上訴於原審法院,並無已認罪之事實,原判決顯然理由矛盾且與卷證資料不符等語。甲○○上訴意旨略以:伊與宮念華同居,偶而代為接聽電話,乃情理之常,並未參與人頭帳戶收購或聯絡車手領錢、匯款,原判決所載監聽譯文不能證明伊有參與人頭帳戶收購或聯絡車手領錢、匯款情事,原判決執此認定事實,有不憑證據之違法;宮念華、乙○○、潘麟坤均證稱伊非集團成員,原判決不予採取,亦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伊未分得贓款,乃屬非集團成員之重要證據,原審未依聲請調查,亦未在判決內敘明不予調查之理由,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等語。丙○○上訴意旨略以:伊應徵外務員工作,雖可預知非法,但不知其嚴重性,所為非賴以維生,目前家中經濟靠伊一人維持,仍願以金錢分期償還被害人損失,伊為初犯,請從輕量刑云云。惟查原判決記載乙○○於原審前審之準備程序中認罪,與該卷證中所載並無不符,此種記載方式,屬原審判決書依卷內證據資料為論證之方法,而原判決亦依調查證據所得之資料,說明乙○○承認有收購人頭帳戶之事實,且對於其所辯有正常工作,非以詐欺為常業,未與大陸集團共犯恐嚇取財犯行云云,為不足採取,亦於理由欄內詳予指駁說明,其論斷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無理由矛盾之違法。原判決並於理由欄內詳細說明宮念華、潘麟坤、乙○○所稱甲○○非集團成員之證詞為不足採取,引據論證詳盡,所引用甲○○與宮念華間電話監聽譯文之記載及甲○○於第一審審理時之供述,說明甲○○顯然對宮念華集團所從事人頭帳戶提款卡測試、提領贓款等犯行知之甚稔,已足認甲○○確實深入參與宮念華所組之「蒐購人頭帳戶、提領贓款集團」,原判決認定事實並無不依憑證據之違法。至於有無分得贓款並非認定是否參與本件犯罪之必要條件,原審未予調查,亦難指為違法。其餘上訴意旨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對原判決究竟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見,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屬原審認事採證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違法,且為單純事實之爭執,均不得據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陳 晴 教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