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以伊犯吸毒罪,未對社會造成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之徒刑太重,請從輕量刑云云為唯一理由,僅就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有所指摘,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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