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九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科刑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於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對之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查第二審法院以第二審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者,依刑事訴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第三審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於形式審查之範圍,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審未經言詞辯論,竟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審之未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具備首揭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定形式要件,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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