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已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請給予自新機會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程序判決,上訴人所請無從審酌,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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