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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九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陳世雄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九二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於第二審之此部分上訴,已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漫稱其經警查獲前,已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等語,但對於原判決依憑證據所為之事實認定,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空泛爭辯,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李 英 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九二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