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七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逕行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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