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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黃梅月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七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逕行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黃 梅 月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七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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