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號
- 上訴人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0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原審誤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審判,並不待其陳述逕行於同年十一月六日為實體判決,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理由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將原判決撤銷,由本院自為判決,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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