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三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0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0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與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之陳○土、張○水共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罪(累犯)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所辯:伊僅係受陳○土所僱,在君悅理髮廳招呼客人、帶位並收款,店內禁止從事性交易,理髮小姐私自與客人從事性交易,伊不知情云云,認為不足採信,亦依查證所得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泛言原判決任意推定事實,對上訴人要求與證人對質,未加調查云云,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一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