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已與被害人和解,請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程序判決,上訴人之請求無從審酌,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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