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七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0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0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併予減刑,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證人蔡光超、蔡光益於偵查、第一審或原審之證述,何者可採,何者不可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蔡光超已經第一審傳訊,並踐行交互詰問之程序,其陳述明確,顯別無訊問之必要,原審未再予傳訊,要難謂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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