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四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四四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及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均無罪之判決,因而駁回上訴人即原告甲○○之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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