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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六三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洪文章王居財郭毓洲黃梅月邱同印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代表人
甲○○
上訴人即原告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與吞納MAF公司(Hig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Corp.)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K.Hung)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丙○○

       丁○○

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薄正任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甲○○及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與吞納MAF公司( Hig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Corp. )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五號)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五號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黃 梅 月

法官 邱 同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六三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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