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一號
- 上訴人
- 甲○
號(另案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原判決依憑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警詢、偵查中及於第一審坦承應允幫許裕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供述、證人許裕杰於原審、另案即原第一審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七號、原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0號案件審理中之證述、證人李貞瑱、謝宏偉於另案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七號案件審理中之證詞、李貞瑱、謝宏偉、陳慈朋、吳玉珊於警詢中之陳述、扣案物品鑑定書、尿液檢驗報告及通信監察譯文表等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與許裕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就上訴人否認犯行,辯稱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及行為云云,不足採信,亦在理由內詳予說明及指駁。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並為相關從刑之宣告;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又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之判斷,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而證人之證言縱令先後未盡相符,但事實審法院本於審理時所得之心證,就其證言一部分認為確實可信予以採取,原非證據法則所不許,不得指為違法。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說明許裕杰乃意圖營利而販入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甲基安非他命,而上訴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十四時五十四分,前往台中市○○街三二七之三號四樓找許裕杰,經許裕杰提議後,自斯時起與許裕杰即有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聯絡,另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遠超過一般吸毒者所持有之合理數量,亦與單純施用之人通常係少量購買之情形有異,且許裕杰經濟並不寬裕,竟一次以新台幣一百三十五萬元購買約一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各端,經參互勾稽判斷,認定上訴人委有本件犯行,所為論斷,核無採證違法或與客觀存在之經驗及論理法則相違之情形,且屬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指為違法。原判決雖未同時說明許裕杰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如何不足採,乃取捨證據之當然結果,尚非理由不備。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論斷於不顧,以自己說詞謂通話內容僅能證明上訴人知悉許裕杰欲購入甲基安非他命;上訴人打電話給許裕杰,係欲向其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卷內並無上訴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前後與許裕杰討論之通話內容等語,指摘原判決採證違法及理由不備,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再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者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解於共同正犯之罪責。至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原判決以上訴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至台中市○○街三二七之三號四樓找許裕杰,經許裕杰提議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營利,上訴人應允,並在該處等待許裕杰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後交其販售,佐以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陳明係意圖營利而應允為許裕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參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上訴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離開許裕杰處所後,許裕杰發現有異狀,即打電話向上訴人示警,上訴人復於同日十八時十一分四十九秒打電話詢問許裕杰有無取得甲基安非他命,而許裕杰亦為警查獲向綽號「方城」之男子販入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亦坦承許裕杰係出於販賣之意思而販入等情,認定上訴人與許裕杰確有販入甲基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聯絡。且販賣毒品罪之成立,不以已販出為要件,本件既意圖營利而販入,縱尚未賣出,亦與其罪名成立無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謂其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尚未販出甲基安非他命,指摘原判決不當,洵屬單純之事實爭執,既不涉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自非以判決違法為上訴理由。其餘上訴意旨,係就與上訴人有無被訴犯行之判斷無涉等枝節,泛指其為違法,亦難認係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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