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莊登照陳世淙徐昌錦許錦印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五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犯如原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各罪均累犯之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先後販賣海洛因行為,如何難認係集合犯,而應分論併罰。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上訴人於偵查中雖供述係與李俊昌共同販賣海洛因,然檢察官訊其毒品來源,其供稱都是與李俊昌一起去向別人拿等語(見偵查卷九十

一、九十三頁)。而其於第一審亦僅供稱毒品係向綽號阿昌之人購買,但是該人之真實姓名、詳細地址、聯絡電話,其均不曉得等語(見第一審卷十二頁背面)。其既未供出毒品來源人之真實姓名、住所,以供查證,則原判決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減免其刑,尚無違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謂其行為為集合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五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