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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四六號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李錦樑陳國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四六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侯重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交上訴字第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刑(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固非無見。惟查:㈠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本件原判決事實認定:潘弘偉係郁勝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郁勝公司)之司機,上訴人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油公司)之油罐車駕駛,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緣潘弘偉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駕駛郁勝公司所有車號Z二-九九五號垃圾車行經高雄市○○路時,為圖購買檳榔方便,貿然將垃圾車停放在劃有紅色標線禁止臨時停車之高鳳路二二之四號前南往北方向慢車道上。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許,適吳素貞騎乘BAS-四七六號機車沿高鳳路南往北行駛,行經該處,因見慢車道為潘弘偉所駕駛之垃圾車佔用,乃將機車騎至外側快車道,適上訴人駕駛中油公司所有之ZW-三七七號油罐車由南往北行經該處快車道,亦疏未注意該市區道路行車速限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且超車應保持半公尺之安全距離,猶以時速約六十公里之速度行駛,復未保持超車安全距離,致油罐車前輪擦撞吳素貞騎乘之機車,使吳素貞人車倒地,並遭上訴人駕駛之油罐車後輪輾壓,致顱骨粉碎性骨折,當場死亡等情,並於理由說明上訴人駕駛油罐車以時速約六十公里,超速由吳素貞後方駛來,復未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致撞及吳素貞,自與吳素貞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語(見原判決理由二、㈥)。然上訴人於警詢供稱:肇事時行車時速為四十公里(見相驗卷第四頁);於第一審亦供稱:當時車速只有三、四十公里(見第一審卷第一0三頁)。原判決於理由內就如何認定上訴人駕駛油罐車行經肇事路時速約六十公里,並未說明所憑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即認係上訴人本件過失原因之一,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㈡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防禦權,尊重其陳述之自由,包括消極不陳述與積極陳述之自由。前者賦予保持緘默權,後者則享有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之權。且被告尚得行使辯明權,以辯明犯罪嫌疑,並就辯明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更得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九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參照)。此等基於保障被告防禦權而設之陳述自由、辯明及辯解(辯護)權,既係被告依法所享有基本訴訟權利之一,法院復有闡明告知之義務。又於科刑判決時,對刑之量定,固應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等原則,並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情狀為輕重之標準。然其中同條第十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係指被告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情形而言,應不包括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自由陳述、辯明或辯解(辯護)時之態度。自不得以被告否認或抗辯之內容與法院依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不同,即逕認其犯罪後之態度不佳,而採為量刑畸重標準之一。本件原判決理由係以上訴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為本件肇事主因,並否認犯罪,毫無悔意,資為審酌量刑之準據(見原判決理由五),顯係將被告上開自由陳述、辯明、辯解(辯護)權之合法行使內容作為審酌量刑標準之一,自與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十款規定意旨有違,依上開說明,難認適法。

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陳 國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四六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