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原判決誤載為他字〉第一0一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甲○○原任職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保防室偵查員,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槍枝彈藥、無線電機、行動電腦登記簿(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下稱員警出入登記簿)內簽署「10、14、偵查員、甲○○、17、30、不良幫派清查」等字句,表示其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外出辦理不良幫派清查等工作。然因上訴人並未確實執行勤務,而於同日二十三時許,與友人羅文生(因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等,至彰化縣彰化市之「雯雯小吃店」飲酒作樂。嗣於翌日(十五日)凌晨一時許,羅文生因故與張柏村發生肢體衝突,上訴人涉嫌與羅文生共同傷害張柏村致死(上訴人涉犯傷害致人於死罪部分,亦經原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因有人報警,上訴人惟恐遭發覺,獨自駕車返回彰化縣警察局,並在上開員警出入登記簿內簽署「10、15、偵查員、甲○○、1、0、返局」等字句,表示其於九十二十月十五日凌晨一時許執行上開勤務完畢,返回警局簽到。上訴人完成外出及返局之簽到手續後,因擔心於上開執勤期間,飲酒作樂打架鬧事,恐被懲處,竟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初某日,在彰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三樓門口處,將上開員警出入登記簿拿到保防室辦公室,將其於該員警出入登記簿內所簽署之上開簽到紀錄上「甲○○」署名兩枚擦去後,再於相同位置接續偽造同事「阮育明」之署名共兩枚,表示阮育明於上開時間外出執行職務及返回警局之意思,完成後,再將該登記簿放回原處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阮育明及警察機關對於員警外出執行職務及返回警局簽到之管理暨審核超勤加班費領取之正確性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刑之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以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並為相關從刑之諭知,固非無見。 惟查: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公文書罪,係指無製作權人,擅用公務員名義,而製作關於該公務員職務上之文書之謂。而同法第二百十一條所規定之變造公文書罪,則係就原已完成之公文書,無改作之權,而加以變更而言。是倘就原已製作完成之公文書予以變更其內容,而不變更其性質,即屬變造行為,必其原無權製作而以他人名義製作公文書,始有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之餘地。苟係有製作權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則屬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原係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保防室偵查員,其在員警出入登記簿內簽署之「10、14、偵查員、甲○○、17、30、不良幫派清查」、「10、15、偵查員、甲○○、1、0、返局」等兩部分字句,惟嗣後在該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拿取該「員警出入登記簿」予以竄改,將其上之「甲○○」,改為「阮育明」,放回原處等情,因而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其理由說明上開「員警出入登記簿」其上之記載,係值勤警員所製作之公文書(見原判決第五頁理由四第一行)。如果屬實,似認上訴人就「員警出入登記簿」,係有權製作之公務員,且已自行登載其於上開時間出入為清查不良幫派之勤務執行完成。嗣其既未確實執行清查不良幫派勤務,則上開原先之登載,有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之情形?又上訴人既已完成出勤紀錄之登載,則其事後將已製作完成之公文書內容任意竄改,究係變造行為?抑或偽造行為?又該所謂「員警出入登記簿」,究係刑法第二百十一條抑為同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倘上訴人竄改公文,而另以「阮育明」名義為出勤登載之所為係屬偽造公文之行為,則就上訴人將原以其自己名義製作完成之出勤紀錄予以塗銷,此部分之不法行為,是否應另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毀損公文書罪予以評價?究竟何者為是,原審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明白認定,詳細記載,致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之,惟此係屬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黃 梅 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