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憲法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及訴訟權之適當行使,上訴人對於上訴程序無所悉,原審以不合法上訴處置,武器不平等,為此上訴祈法憫恕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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