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石木欽段景榕周煙平黃正興林錦芳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憲法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及訴訟權之適當行使,上訴人對於上訴程序無所悉,原審以不合法上訴處置,武器不平等,為此上訴祈法憫恕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林 錦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