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九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九三號
- 上訴人
- 林士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0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三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士維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以伊從小生長於不完整家庭,長期陷於童年陰影,藉毒品逃避現實,現已悔悟,請從輕量刑云云。惟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未置一詞,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本件為程序判決,其請求從輕量刑,本院無從審酌,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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