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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四二號

賄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洪昌宏王聰明施俊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四二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乃徽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劉志卿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賄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選上訴字第六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選偵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黃乃徽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刑(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及相關沒收之宣告)之判決,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為同條第五項前段所明定。

所謂自白乃必須被告所陳述之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始足當之,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與協商程序中一併為法律評價之認罪,並不相同。若被告根本否認有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或其雖陳述一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而否認其他重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致不能認為其所陳述之事實已經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者,自難認其已經自白犯罪。本件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固坦承交付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予共同被告李金城(業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其他從刑之宣告確定)不諱。惟辯稱:該五萬元是要在最後動員,進行遊行、造勢放鞭炮、買便當、請打鼓陣等費用,與賄選沒有關係等語(見偵卷第五七頁),被告似未就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能否謂為符合自白本旨,非無疑義。原審遽認為被告上開陳詞,係自白後對於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屬於辯護權之行使範圍,仍不失為自白云云,尚嫌率斷。㈡、查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原判決認定共同被告李金城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底某日,在雲林縣台西鄉○○村○○路四號丁美錦住處,行求丁美錦於該次選舉時投票給縣議員候選人黃淑鈴,並取出一千元欲交給丁美錦,遭其拒絕。另於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在同村聚福宮廟前廣場,交付五百元予有投票權人吳義,請其投票給候選人黃淑鈴,經吳義應允後收受(見原判決事實欄一之<一>、<二>)。如果無訛,該二次行為是否符合上開接續犯,須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之情形,並非明確。原判決關於此部分,自應詳查審認,並敘明認定之理由,以為適用法律之依據。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原判決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維持第一審之判決,關於沒收部分,第一審諭知「未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新台幣四萬九千五百元與李金城連帶沒收之」。惟依據共同被告李金城供稱: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在前揭聚福宮廟前廣場,交付五百元予有投票權人吳義,請其投票給候選人黃淑鈴,經吳義應允後收受(見第一審卷第七二頁正、背面),則該五百元,既已交付吳義收受,自應從預備交付之五萬元賄款中扣除,於吳義部分依相關規定諭知沒收,故無不當。至剩餘之四萬九千五百元其中之一千元,據李金城證稱:「於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在上開丁美錦住處,請其挪二票給伊,伊再拿二票的東西給丁美錦,在選前一星期,要拿一千元給丁美錦,但她拒絕」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七一頁背面至七二頁正面),證人丁美錦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所證相同(見選他卷第二九至三○頁、第一審卷第八五至八六頁),若渠等所證非虛,則該一千元,似屬行求賄選之金額,而非僅預備供行賄之用,原審未予審認區別,概依預備交付之賄賂,宣告連帶沒收,亦有未當。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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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施 俊 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四二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賄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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