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六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六六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八年度
聲字第三一八九號,聲請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
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五五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復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著有六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五0號判例可參考。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四罪,其中附表編號一最先確定,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其餘三罪之犯罪日期,均在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屬合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因此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八年七月六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該裁定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予檢察官,又於同年月二十一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予被告甲○○,有送達證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送達簿影本可稽,是該裁定應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確定。詎於該法院裁定之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又就附表所示之罪,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一八九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顯屬重覆裁定,該裁定並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確定。依照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之意旨,後一裁定自係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屬違背法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其確定裁定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
本件被告甲○○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四罪,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繫屬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由同法院以九十八年七月六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九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確定。嗣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就被告所犯同上四罪,重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繫屬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乃原審疏未駁回聲請,而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非常上訴書誤載為十五日)確定等情,有各該案卷可稽。本件原裁定(即後裁定)既係重複裁定,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即後裁定)撤銷,並將檢察官之聲請駁回,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96.12.01 │97.03.28 │97.04.17 │├───────────┼─────────┼─────────┼─────────┤│ 偵 查(自 訴)機 關 │台南地檢97年度偵 │台南地檢97年度偵 │台南地檢9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108號 │字第11368號 │字第11368號 │├───┬───────┼─────────┼─────────┼─────────┤│ │ 法 院 │台南地院 │台南地院 │台南地院 ││ │ │ │ │ ││最 後├───────┼─────────┼─────────┼─────────┤│事實審│ 案 號 │97年度簡上字第339 │97年度易字第1861號│97年度易字第1861號││ │ │號 │ │ ││ ├───────┼─────────┼─────────┼─────────┤│ │ 判 決 日 期 │98.01.22 │98.02.12 │98.02.12 │├───┼───────┼─────────┼─────────┼─────────┤│ │ 法 院 │台南地院 │台南高分院 │台南高分院 ││ │ │ │ │ ││確 定├───────┼─────────┼─────────┼─────────┤│判 決│ 案 號 │97年度簡上字第339 │98年度上易字第235 │98年度上易字第235 ││ │ │號 │號(上訴不合法律程│號(上訴不合法律程││ │ │ │式,駁回) │式,駁回)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8.01.22 │98.05.26 │98.05.26 │├───┴───────┼─────────┼─────────┼─────────┤│ 備 註 │台南地檢98年度執 │台南地檢98年度執 │台南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1759號 │字第3780號 │字第3780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 │├───────────┼─────────┼─────────┼─────────┤│ 罪 名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06.01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 │台中地檢97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554號 │ │ │├───┬───────┼─────────┼─────────┼─────────┤│ │ 法 院 │台中地院 │ │ ││ │ │ │ │ ││最 後├───────┼─────────┼─────────┼─────────┤│事實審│ 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198號 │ │ ││ │ │ │ │ ││ ├───────┼─────────┼─────────┼─────────┤│ │ 判 決 日 期 │98.04.24 │ │ │├───┼───────┼─────────┼─────────┼─────────┤│ │ 法 院 │台中地院 │ │ ││ │ │ │ │ ││確 定├───────┼─────────┼─────────┼─────────┤│判 決│ 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198號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5.25 │ │ │├───┴───────┼─────────┼─────────┼─────────┤│ 備 註 │台中地檢98年度執 │ │ ││ │字第7203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