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七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0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意旨,僅以其確有戒毒之決心,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十月,仍嫌過重,請求重新適度量刑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審認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之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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