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邵燕玲、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施俊堯
- 上訴人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0號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廣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廣吉營造公司)向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鴻營造公司)承包該公司承攬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至高雄拓寬關廟高雄段第561、561T、561C 合併標工程之工地主任,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在高雄縣路竹鄉○○路西向東方向與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涵洞下方進行排水溝工程(代號U013-2工地),為暗溝結構開挖施工後,疏未注意監督要求工人在該施工路段設置相關之明顯警告燈及將路面清理乾淨,致於同年月十六日凌晨二時十六分許,適有曾昱璁騎乘機車(下稱肇事機車)搭載楊智程,沿該環球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工程施工路段時,因警示燈設置不足,無法發揮明顯警示效果,且該施工路段之路面遭泥沙覆蓋,復疏未注意該處路況而閃避失控,二人均倒向同向快車道由劉飛龍(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曳引車板車,而遭該車碾過,當場均因多處創傷引發出血性休克死亡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之科刑判決(論上訴人以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駁回上訴人及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按:客觀上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基礎之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人於原審陳稱:該路段之工程分為三段即代號U013-1、D013-1、U013-2,廣吉營造公司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係在U013-2工地,為暗溝結構之開挖施工,因遇混凝土塊,於施工二小時後即停工,未在現場留有砂石、泥漿,本件車禍發生地點在U013-1,與該施工地點相距五、六十公尺以上,且依處理現場警員梁哲源之證述,肇事地點路面並無不乾淨之情形,足認車禍與廣吉營造公司該工程之施工無關云云(見原審卷第一六、四六、七三、一五四、一五六至一五八頁)。而卷查:㈠、上開路段之工程確分為三段即U013-1、D013-1、U013-2(均沿環球路之平面道路旁,其施工位置依序由涵洞外銜接至涵洞下方),且廣吉營造公司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係在U013-2工地為暗溝結構之開挖施工,其前該公司則未曾在相關附近之U013-1、D013-1工地施工等情,有長鴻營造公司以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561970FL0003號覆原審函及檢具之施工圖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八三、一三六頁)。㈡、警員梁哲源於偵查中證稱:事故發生後肇事機車「噴進」涵洞內,該機車倒地路面「應該是砂石及乾涸的泥漿」,機車倒地之前之路面則無該類似情形,如現場照片所顯現「路面非常乾淨」等語(見第一一三三號相驗卷第四六頁);又依警方嗣後拍攝之現場道路照片所示,大灘血跡位在快、慢車道間之白實線上(此與當時照片顯示死者陳屍地點似為一致),並約略在涵洞外之最近一支路燈桿附近,其路面後方之露天地表,則顯現大片泥濘,並有延展、污染至部分路面之情形(見第一一三二號相驗卷第五一、五二頁照片)。以上各情倘屬無訛,則肇事路段有無因路面泥濘不乾淨而引發車禍之情形?該引發車禍之泥濘是否確因上訴人前在上開涵洞下方施工所造成?攸關肇事機車倒地之確實原因,及上訴人過失責任之認定,即有斟酌上述卷內資料,再加詳查慎斷之必要。又依卷附肇事當時之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該路段東向西行向,劃有二快車道、一慢車道,死者陳屍地點在快、慢車道間之白實線上,身體斜向慢車道方向,該白實線與紐澤西護欄(其上貼有紅白反光警示條)間尚有一段距離之路寬,該紐澤西護欄之設置,有無影響慢車道之使用(見警卷第二三至二七頁照片),及肇事機車是否因該紐澤西護欄之設置等有所缺失致失控倒地,亦未臻詳明。原審未加查究釐清並詳細論斷,即遽行判決,自嫌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上訴意旨執上述諸端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十三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施 俊 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K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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