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九五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洪昌宏王聰明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九五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大山原名吳金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八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續字第一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㈠、預付貨款有其一定的程序,需經雙方對帳,就那一筆帳款、金額多寡、被告要提前多少天預付、告訴人應給予多少天優惠利息折讓等事項,逐一確定。

然後由告訴人開立給付利息之折讓單,被告於扣除後以現金電匯方式給付貨款。是故,預付貨款絕不是隨便由一個業務員,在對方寫好的便紙上簽名即可。㈡、被告提交法院之預付貨款單據,無出貨單號,根本無從查考是那筆貨款,與一般預付貨款,必清楚標明預付何筆貨款之情形,顯不相符,應係臨訟變造,為期前後一致,將載有貨單編號單據上之出貨單號予以塗去,是被告顯有變造私文書行為。被告為何在與告訴人業務經理謝宗憲對帳時,所提出之手寫的收據影本明顯載明「預付貨款單號」及「單號」,故可以提供給告訴人對帳參考之用。可見貨單編號是預付貨款必備要件。被告因被質疑,為求前後一致,將先前填載出貨單號之收據塗去出貨單號碼,顯見其心虛。原審對明顯之證據棄而不論,以臆測之詞,為被告無罪之諭知,顯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㈢、電子發票開立作業之流程,是開立發票之同時,電腦才會同時一併給予一個貨款單號。即貨款單號不會在沒有開立發票的情況下先行產生。本件銷貨發票是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開立,電腦才會於當天一併帶出貨款單號出來,不可能在前一天即同年月二十一日已知貨單編號。而上開貨款單號0000000000之貨物乃在同年月二十二日才開立發票出貨,卻於出貨前一天即同年月二十一日已載明貨單編號、製作完成、並簽名。顯與發票之開立與貨單編號之產生程序不符,該單據顯係為配合被告之謊言所變造至明。原審竟隻字未提,顯然判決違法。㈣、收據上倘無記載貨單編號,無從得知被告係給付那一筆貨款。然被告提出無註記貨單編號之收據,原審竟採信其說詞,認所提出者係收據原本,其認定事實,顯然違背經驗法則。被告在偵訊時辯稱:因為收據係以傳真方式簽立,傳真必須使用感熱紙,因時間久遠,所以字跡即貨款單號才會消失。既然是傳真感熱紙,為何被告所提之收據其餘字跡均清晰可辨,與一般感熱紙因時間關係字跡褪色者,該紙張上所有字跡均應同時褪色並不相同,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原審竟認被告捨有利於己之有貨單編號註記之收據不提,反而提出無註記之收據,因此採信被告之辯解以該收據之原本本無「預付貨款編號」及「單號」等註記。原判決顯有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之違法。㈤、被告所提劉汰隴出給之單據,非給付告訴人之預付貨款,而是案外人仕炘公司負責人韓潤德、鍾翠娥夫妻(均經檢察官通緝中)向被告借錢,借完之後再找劉汰隴背書。準此以觀,劉汰隴自始至終並未收到被告貨款,劉汰隴之簽名行為,其目的係與被告聯手詐騙告訴人之貨款等語。

惟查原判決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大山(原名吳金龍)原係「擎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擎天公司)之負責人。劉汰隴(原名劉忠平)前係告訴人「台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銳士公司)之業務員,擎天公司與亞銳士公司素有業務往來。劉汰隴於九十三年間向擎天公司收取亞銳士公司銷貨預付款之際,曾以劉汰隴之名義簽立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收據交付被告。嗣因該預收貨款涉訟,被告明知其非該收據之製作權人,於九十四年間,基於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下稱台北地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北簡字第一0一五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事件審理期間,被告分別塗銷如附表編號一收據上「預付貨款單號:0000000000」(檢察官誤繕為0六三五)、編號二收據上「單號:0000000000(檢察官誤繕為0六三五)、六0三五」等字樣,持向承審法官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行使之。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檢察官誤繕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審理結果以:被告堅決否認有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辯稱附表所示之收據二紙係伊傳真給劉汰隴,並經劉汰隴簽名後回傳,其上本無檢察官所指之「預付貨款單號」及「單號」等字樣,所以伊提供給台北地院簡易庭法官的貨款收據就是該文件原本形貌,至於告訴人所提出其上載有「預付貨款單號」及「單號」的收據,其中「預付貨款單號」及「單號」部分係伊本人在對帳時隨手寫上的,事後並提供給告訴人參考,伊無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等語。附表所示之二紙收據之本文內容觀之,係表示劉忠平收受本件預付貨款意思之私文書,業據劉汰隴於第一審結證稱:本件二紙收據係被告因為要收貨款的問題所以傳真要伊簽名,伊所收受的傳真內容並無告證四以黃筆圈起來的部分(即「預付貨款單號」、「單號」部分),伊在這二份收據上簽名表示伊有收到收據內容中提到的這些錢(貨款),而伊回傳給被告的收據上,亦未加註「預付貨款單號」及「單號」等文字,伊傳給被告的收據就是台北地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北簡字第一0一五二號卷中第五十二、五十四頁文件(即被告於該訴訟中提出之證據)的形式及內容等語(見壢簡字第二0一五號卷第三三至三四頁),此與其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之內容相符(見偵續卷第一八頁)。又劉汰隴侵占其向擎天公司所收取之本件貨款部分,業已判處罪刑確定(以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有原審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第一審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一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訴字第三五五號卷第三六頁、偵續卷第二三至二七頁),應無任何迴護被告之必要,堪認劉汰隴所言為真實,其簽名表示收取預付貨款意思之收據(私文書)中,確無「預付貨款單號」及「單號」等文字註記,是被告於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提出作為證據之收據(即無註記「預付貨款單號」及「單號」之收據二紙)與該文件製作權人所製作之原本並無不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第二審上訴。已說明就卷內所有證據資料,本於調查所得,為綜合之判斷。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復按,並無採證或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另查:證人謝宗憲即告訴人之經理於偵查中稱:伊公司與擎天公司往來已有三年多,貨款採月結三0天,都是每個月底最後一天或月初去擎天公司收款,不可能在送貨之後即去收款,如果擎天公司要提早結算貨款,也要經過該公司會計人員將提早天數的利息以開折算單方式沖抵。我們從來沒有開立收據方式收款,一般是我們將對帳單寄給廠商,廠商核對無誤後,將貨款發票寄回我們公司(見交查卷第七六至七七頁)。本件銷貨發票係隨貨送到仕炘公司等語。另劉汰隴於偵審中迭次證稱:「伊向擎天公司收的貨款轉借給韓潤德、鍾翠娥二人,收據內容是被告寫的,伊看金額無誤後即簽名並寫日期,告證四黃筆所圈之內容非伊所加,該『預付貨款單號:0000000000』及『單號;0000000000、六0三五』是被告為了記帳方便自己寫的」(見交查卷第七七至七八頁、壢簡卷第三三至三四頁、偵續卷第一八頁)。又告訴代理人陳錦標於原審稱:「收據上之單號是被告事後所寫的,他在簡易庭提出(之收據)是沒有單號」等語。與被告供稱:「收據是劉汰隴傳真過來,怕熱感應紙過幾個月會字跡消失,伊將之影印,事後在與告訴人對帳時隨手寫上去的(指註記部分)」等語(見第三0五二號偵卷第二一頁背面、原審卷第三二頁),互核相符,足證該二紙收據之貨款單號或單號係劉汰隴在收據上簽名並寫日期後回傳被告,被告事後為了記帳或對帳方便隨手註記無訛,故其提出台北地院簡易庭之二紙收據是經劉汰隴簽名並寫日期確認之原始收據至灼。被告於上開簡易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時庭呈之二紙收據,其塗去事後自己所填寫之註記,回復劉汰隴簽認原貌,免資誤會,已然明甚,何來變造私文書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可言。上訴意旨以預付貨款有一定程序,貨款單號為必備條件,非一只收據可為;電子發票開立與貨款單號並出,同時送交收貨人,不致分別開立;傳真感熱紙字跡褪色,不可能僅褪色註記部分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或違背經驗法則之違法情事,僅就原審所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重為事實上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s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